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暢佑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暢佑營造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