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楊惠麟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威仲黃家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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