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0年度秩字第74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林進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6月16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00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進傳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進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7時50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進傳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及扣案塑膠袋照片各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