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床翾選任辯護人陳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床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床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將其收押,嗣於同年6月9日借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他案徒刑,於同年7月18日由本院繼續羈押,羈押期限於100年9月30日屆滿。茲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