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君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民國107年2月4日專案申請書(貴公司帳單所載之補償金與提出之契約書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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