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暖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暖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暖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一編號
3、4、5、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份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4頁),合於前揭規定。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主刑部分)││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6年11│臺灣│106年度訴│106年11│││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077號│月14日│彰化│字第1077號│月14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609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6年11│臺灣│106年度訴│106年11│││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077號│月14日│彰化│字第1077號│月14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609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註:編號1至2之罪刑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4│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2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3月│││害防制│月│19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5號│9日│彰化│字第975號│6日│││條例│││第7727號│地方│││地方│││││││││法院│││法院│││├─┼───┼──────┼────┼─────┼──┼─────┼────┼──┼─────┼────┤│4│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3│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2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3月│││害防制│月│12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5號│9日│彰化│字第975號│6日│││條例│││第7727號│地方│││地方│││││││││法院│││法院│││├─┼───┼──────┼────┼─────┼──┼─────┼────┼──┼─────┼────┤│5│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2│106年6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2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3月│││害防制│月│間某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75號│9日│彰化│字第975號│6日│││條例│││第7727號│地方│││地方│││││││││法院│││法院│││├─┴───┴──────┴────┴─────┴──┴─────┴────┴──┴─────┴────┤│註:編號3至5之罪刑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復編號1至5之罪刑為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6│毒品危│有期徒刑3年1│106年8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3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7月│││害防制│0月│4日│6年度少連│彰化│字第1412、│6日│彰化│字第1412、│11日│││條例│││偵字第105│地方│1450號、10││地方│1450號、10│││││││、106號、1│法院│6年度易字││法院│6年度易字│││││││06年度毒偵││第1607號│││第1607號│││││││字第2310、││││││││││││2311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2月│106年10│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3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7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12日│6年度少連│彰化│字第1412、│6日│彰化│字第1412、│11日│││條例│,以新臺幣10││偵字第105│地方│1450號、10││地方│1450號、10│││││00元折算1日││、106號、1│法院│6年度易字││法院│6年度易字│││││││06年度毒偵││第1607號│││第1607號│││││││字第2310、││││││││││││2311號│││││││├─┼───┼──────┼────┼─────┼──┼─────┼────┼──┼─────┼────┤│8│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簡│107年7月│臺灣│107年度簡│107年8月│││││27日│6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016號│19日│彰化│字第1016│14日││││││第10773號│地方│││地方│││││││││法院│││法院│││└─┴───┴──────┴────┴─────┴──┴─────┴────┴──┴─────┴────┘附表二: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6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易│107年5月│臺灣│107年度易│107年5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3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84號│22日│彰化│字第184號│22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2669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7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訴│107年11│臺灣│107年度訴│107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5日│7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051號│月15日│彰化│字第1051號│月11日│││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552號│地方│││地方││││││00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