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婉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家豪
一、債務人張婉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婉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家豪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