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債務人 鄭昇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