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保險字第5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1,483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