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權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黃漢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其因假釋前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確定,上揭各罪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301813010號重新審核結果,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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