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966號債權人敦王帝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賢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庭 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林庭夷 已於113年5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