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楊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5,110元│民國101年10月11日│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