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9號原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逸 融複代理人 石鋒琳
黃美婷 被告 梁結成
謝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10元,惟查原告嗣後追加訴之聲明為1,318,778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原告僅繳納5,510元,尚不足8,5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定103年6月16日庭期取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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