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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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9年度交簡字第5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明細繁瑣、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