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1611號被告 蘇高昉 男、民國45年10.Z000000000號)原住彰.上列被告蘇高昉因100年度交簡字第161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蘇高昉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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