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人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八號),因被告於本院一○一年度易緝字第八六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一○一年度簡字第六四六號),嗣因被告死亡,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人智明知共犯 卓春金 為金融機構授信代辦業者,為替委託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者取得在職證明,於93年2月間,在不詳處所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共犯卓春金,同意共犯卓春金將其登記為還真工程行(設新北市土城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土城市,以下同】○○街○巷○號○樓)之負責人。又共犯卓春金及被告均明知被告與共犯 潘建華黃詩雅陳湘如張瑞雲 並無實際在還真商行任職,竟共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由共犯卓春金及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實之還真商行之扣繳憑單等相關資料供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共犯黃詩雅、陳湘如、張瑞雲及潘建華等人,向銀行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貸款及現金卡使用,致使附表所示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核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發給現金卡,因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附表:(還真商行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行業│所附申請資料│金額(新臺幣)│├──┼────┼────┼────────┼─────┼──────┼───────┤│1│曾人智│93.8.19│台新銀行(設內湖│文昌汽車駕│申請書、汽車│15萬元│││││區)易貸金卡│駛│行照、計程車││││││││職業登記證││││├────┼────────┼─────┼──────┼───────┤│││94.4.18│慶豐商業銀行(設│大富計程車│申請書、汽車│33萬元│││││土城市)代償消費│合作社│行照、計程車││││││性貸款││職業登記證││├──┼────┼────┼────────┼─────┼──────┼───────┤│2│潘建華│95.11.22│三信商業銀行(設│還真商行專│申請書、還真│20萬元│││││臺中市)消費性貸│員│商行94年扣繳││││││款││憑單、勞保投││││││││保資料表、薪││││││││資入帳存││├──┼────┼────┼────────┼─────┼──────┼───────┤│3│黃詩雅│94.07.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還真商行│僅提出申請書│5萬4,244元│││││現金卡││未附財力證明││││├────┼────────┼─────┼──────┼───────┤│││94.09.29│台新商業銀行 江翠 │還真商行│僅提出申請書│14萬9,85元│││││分行現金卡││未附財力證明││││├────┼────────┼─────┼──────┼───────┤│││94.10.18│板信商業銀行民族│還真商行│申請書、薪資│520萬元│││││分行房屋貸款││入帳存摺││├──┼────┼────┼────────┼─────┼──────┼───────┤│4│陳湘如│94.09.27│台新商業銀行江翠│還真商行│僅提出申請書│8萬5,593元│││││分行現金卡│店長│未附財力證明││││├────┼────────┼─────┼──────┼───────┤│││94.10.20│交通銀行(現改為│還真商行│僅提出申請書│50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副店長│、動產擔保契││││││)內湖分行汽車貸││約書,未附財││││││款││力證明││││├────┼────────┼─────┼──────┼───────┤│││95.10.2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還真商行│申請書、在職│20萬元│││││南勢角分行信用貸│副店長│證明書、薪資││││││款││入帳存摺││├──┼────┼────┼────────┼─────┼──────┼───────┤│5│張瑞雲│95.1.23│玉山商業銀行三重│還真商行副│申請書、還真│房貸432萬元│││││分行消費性貸款│店長│商行94年扣繳│長期放款88萬元│││││││憑單、勞保投││││││││保資料表、薪││││││││資入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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