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6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6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彥旭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163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