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亦已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97年
10月7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已於97年10月9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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