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薇淇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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