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請人 陳思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陳思珍與養父 陳濟助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思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陳濟助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陳濟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7年9月6日死亡,而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陳濟助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陳濟助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女,而養父陳濟助已於77年9月6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生父提出我來辦理終止收養,養父已過世20幾年了,當初我還是嬰兒,媽媽改嫁給養父,所以我就給他收養,生活10年後養父過世,我就和生母生活;(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我們(養家3個小孩、我和媽媽)有共同繼承房子,但後來媽媽賣掉房子,我當時才高中畢業,都沒有用到賣掉房子的錢,皆由媽媽和養家的哥哥處理」等語,此有本院100年4月8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證。而聲請人生父 梁展宏 、生母王 劉玉英 、養兄 陳超俊 、胞姊 梁思華 均出具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亦有同意書在卷足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陳濟助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陳濟助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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