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歐陽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同地段79、166、397、398建號第一類建物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