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為警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八│九十九││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七八四一│五十八│├───┼───┼─────────────┼─────────────┤││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八│九十九│││案├─┼─────────────┼─────────────┤│後││字│易│簡│││號├─┼─────────────┼─────────────┤│事││號│三一0八│九五二││├─┼─┼─────────────┼─────────────┤│實│判│年│九十八│九十九│││決├─┼─────────────┼─────────────┤│審│日│月│十二│三│││期├─┼─────────────┼─────────────┤│││日│三十一│五│├───┼─┴─┼─────────────┼─────────────┤││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八│九十九││確│案├─┼─────────────┼─────────────┤│││字│易│簡││定│號├─┼─────────────┼─────────────┤│││號│三一0八│九五二││判├─┼─┼─────────────┼─────────────┤││確│年│九十九│九十九││決│定├─┼─────────────┼─────────────┤││日│月│一│四│││期├─┼─────────────┼─────────────┤│││日│二十四│五│├───┴─┴─┼─────────────┼─────────────┤│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四│││八四七號│七八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