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55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洪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梅英
姚鈞偉 姚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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