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祥俊有限公│華南銀行埔│98年7月25日│48,434元│0000000││││ 司賴淑惠 │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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