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26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參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