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治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治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歐治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歐治易業 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