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秋惠 上列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周易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完整之聲明。
二、請提出積欠之管理費按「年利率10%」計算之依據。(依照社區規約,已刪除年息10%之規定)
三、請提出將「加收5000元及行政文書處理費1500元」再加計年息10%之依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