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80號債權人 黃子芩 債務人 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為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所明定。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