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謝俊彥 債務人 陳士齊 即齊記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36,109元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2.185%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18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85計算之違約金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3.185%另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0.637計算之違約金。002433,328元111年3月19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2.185%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18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85計算之違約金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3.185%另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0.637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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