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武榮 律師(即 賴為恭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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