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聲請人 黃敬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蕭金勝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示被繼承人蕭金勝開立支票2紙,然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臺灣票據交換所予以退票,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又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蕭金勝於106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其配偶 李鳳如 、子女 蕭維瑩 、 蕭維翔 、 蕭維星 、兄 蕭金保 、蕭天讚、姊 蕭麗金 、 蕭辰芳 均已拋棄繼承,其父 蕭海清 、母蕭林金盆均已歿,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385號、1151號卷宗查明無誤。惟被繼承人之弟 蕭添財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活,至今亦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蕭添財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