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18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監護人之OOO及OO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之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OO及OO之情形,該人將接受相關輔導課程14小時,並以書面對相對人道歉。相對人目前安置於機構,生活學習狀況正常,未表達返家意願,也擔心返家會再受害。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