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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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94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律師
張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尤思敏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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