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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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陳再善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林 翠柳
  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應繳
   裁判費叁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叁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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