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 劉庭睿 送達代收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 古子恆 (原名 古宇宏 )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