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豐銀行等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邱美玉 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電信費、勞健保費、商業保險費、生活雜支費、所得稅賦證明資料影本。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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