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餘被告 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 等(下稱蔡明介等八人)住於桃園市○○區○○路○○○○號,顯然係錯誤地址;另被告蔡明介等八人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原告之起訴程式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信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韋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