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93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呂豫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國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於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等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屬公同共有之財產為由,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5日裁定駁回債權人對於系爭土地之聲請,惟經債權人於112年9月4日具狀聲明異議,並提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起訴狀影本,原裁定駁回債權人對於系爭土地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未洽,債權人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