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2號聲請人 王文忠 訴訟代理人 張靜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股票種類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普通股094-ND-0000000-011000普通股084-NX-0000000-01250普通股086-NX-0000000-01430普通股087-NX-0000000-01662普通股088-NX-0000000-01476普通股089-NX-0000000-01584普通股094-NX-0000000-01961合計7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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