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律師
周致廷 律師被告 李王美娥
周清美 陳郭寶桂 蔡吳桂枝 李秋雪 黃元紳 巫登益 許國俊 訴訟代理人 許朝禎 被告 李玉蘭
許雲川
林惠玲 沙行嘉 陳淑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告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陳建國被告 陳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杰 被告陳建國
賴陳建英 訴訟代理人陳建民被告勤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被告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