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林錫敦 原告 林錫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通過「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於106年7月25日所通過「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其中分配予原告之決議無效。查原告係不願意參與被告自辦市地土地重劃,而對分配決議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原告請求於起訴前先行調解,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