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國華前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1759
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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