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彬
(已歿)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判決宣示前死亡,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