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孫黃鳳滿
胡惠文 孫世禮 鄭博文 鄭葉香妹 鄭智介 鄭雅月 鄭雅允 黃堃振 彭春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富乾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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