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13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施永發人債務人 施天寶 債務人 施永龍 債務人 施永富 債務人 施明豪 債務人 施鳳眉 債務人 施鳳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施鐘响 除戶戶籍謄本、債務人施鳳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施鳳喬有無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法定繼承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