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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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萬邦生
萬邦利 萬邦鵬 萬月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李元威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按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事件,應依原告因繼承權存在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繼承權存在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為被繼承人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2,448,926元,有被告提出之被繼承人 萬宜德 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在卷可稽,核定應繳裁判費25,255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補繳裁判費22,255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