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樹上列受刑人因執行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金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法矯署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0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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