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施秋萍 被告 施茗喬
施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7/30000)及其上同段120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82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22.48㎡×公告土地現值31,300元/㎡×77/30000)+建物課稅現值314,700元=870,8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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