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0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天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乙○○、甲○○、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乙○○、甲○○、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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