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權人 吳澤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ECOLLESNISACARENDALEJA卡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資料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居留證費用3,000元收據影本,體檢費用2,000元收據影本,仲介服務費9,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SECOLLESNISACARENDALEJA卡倫(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